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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原因,让他“被”告了99次……

浙江检察 2024-03-18

身缠多起借贷纠纷却有钱不还,还撺掇他人伪造证据材料,利用“讨薪”之名将自己告上法庭,从而套取大量现金供自己使用。近日,由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提出督的顾某所涉第二批17件民事监督案件,法院进行了再审开庭。而此前,顾某已因犯虚假诉讼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第一批民事监督案件31件也全部得到改判。


被告了99次的当事人


2022年初,绍兴市检察院通过“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对绍兴市范围内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裁判文书进行排查,发现以顾某为被告的该类纠纷案件数量多达99件,明显畸高,遂对该批裁判文书进行重点分析研判,发现存在集中起诉、证据单一、无实质争议、快速调解结案等多处异常,属于虚假诉讼的可能性较大,于是将线索汇总梳理后移交至上虞区检察院办理。上虞区检察院第一时间组建刑民融合专案组,开展案件调查。


专案组对顾某所涉及的所有民事案件进行排查,发现除上述99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外,其还是同期多起建设工程纠纷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被告,且以上所有案件中的原告均参与了2018年1月法院对于顾某先前被冻结的300余万元资金的执行分配。


经调查,检察官发现,顾某系长期以承包或管理建筑工程为业,曾与多人存在借贷或工程款方面的纠纷。2016年间,其因资金周转困难,相关款项未能偿还或支付等问题,已被多人告上法庭。2016年底,顾某收到某工程的结算款300余万元,但随即被法院全部冻结。


这些钱是否真的到了这些原告的腰包呢?


找人状告自己48次


经全面调取法院诉讼及执行案卷,调取案涉工程相关材料,查询顾某等人的身份关系、银行流水,核查执行款项的流转情况,询问部分当事人,检察官发现其中部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存在执行款由原告回流至被告顾某的异常情况,故认为顾某有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的重大嫌疑。


原来,2016年12月,顾某在得知300余万元工程结算款被法院冻结,很可能会被法院划拨给前期状告自己的当事人后,为达到参与分配、转移财产、减少损失的目的,顾某在明知其合伙承包的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A工程未到年末统一结算人工工资时间及其他材料款、租金时间的情况下,联系该工地上的部分工人及工程材料供货商、挖机出租人共48人,以“去法院签个字就可以提前拿到钱”为由,通过隐瞒工程实际承揽情况或将材料、租赁款篡改为人工工资的方式,伪造工资欠条等材料,诱导、组织这些人员向法院起诉自己,要求支付人工工资。因双方对于欠薪事实并无争议,法院遂通过调解方式快速结案。


2017年1月底,A工程承包人陆某依惯例结清了上述该工程中起诉人员的人工工资、材料款、挖机租金。2018年1月,法院对顾某被冻结的300余万元资金开始进行执行分配。顾某虽明知上述原告的人工工资已在2017年1月底由陆某结清,但仍指使该部分原告参与分配,合计按比例获得分配款项38万余元,随即又采用转帐、现金交付等方式将该38万余元回流至顾某,致使顾某所涉其他工程纠纷及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原告实际分配金额相应减少。


判刑+改判


在确定顾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后,上虞区检察院随即将该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后,该院刑检部门立即开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将引导取证固证与依职权调查核实相结合。民事检察部门则会同刑事检察部门,重点就民事检察监督所需证据材料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同时积极开展自行调查核实,同步推进民事案件的办理。


针对顾某否定犯罪事实做无罪供述的情况,刑事检察部门补充调取证人证言、对顾某进行释法说理教育,夯实犯罪主观故意基础。民事检察部门则通过分析关联案件判决、执行等诉讼材料,以客观性证据还原虚假诉讼本质。针对部分案件是否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犯罪的争议问题,上虞区检察院通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检法业务交流研讨等方式,丰富办案思路、明确调查方向、及时开展定性分析,就争议问题交换意见、促成共识。又通过举行检校司法实务论坛,邀请刑法大家,借力专家外脑,解析难点问题,提供有益指导。


在锁定本案事实后,2022年8月4日,上虞区检察院将顾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一案向上虞区法院提起公诉,最终顾某被法院认定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民事案件监督方面,根据在案证据情况,结合刑事案件办理进度,上虞区检察院以原审涉嫌或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犯罪为由,于2022年8月、2023年8月分两批开展监督,在第一批31件监督案件全部得到改判的基础上,第二批17件案件,法院也已于近日开庭进行了再审,即将择日宣判。



来源:上虞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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